
本所設於:台北市中山北路與南京東路交叉口,玉山銀行樓上四樓。
104 台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一段145號4樓 (捷運中山站三號出口步行五分鐘)電話:(02) 2567-7215
傳真:(02) 2567-721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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等庭兼旁聽,
前一件的被告沒有請律師,是一位報警後卻覺得沒被警察受理,
於是就當眾開罵「你這個恐龍警察」的阿桑,因此被起訴侮辱公務員罪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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響應世界盃足球熱潮,分享法庭內的黃牌趣事:
在某法院某法庭,法官當庭裁准了一項對造的動作,
律師起身與法官激烈爭執,於是,
法官「大律師!!這裡是我的法庭,我有我的規則!!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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訴訟有牠自己的生命,
自從原告讓牠誕生,被告的攻防、法官的意見給足了牠養分後,
牠體內的細胞就開始融合、作用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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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所蔡宗隆律師應中原大學財法系之邀,擔任「法律實習與專題」課程之客座講師,為同學講授英文商務契約之撰擬與實務心得之分享。
以下為上課剪影
(由左至右)林春元助理教授、蔡宗隆律師、楊晴翔律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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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所楊晴翔律師以講師身分,於103年第二學期在中原大學財經法律系,與李永然律師、林春元助理教授合授「法律實習與專題」課程,為中原大學財法系永然法律就業學程之一門課。
楊晴翔律師在課程中負責有關家事法律之處理原則及實例解析,以及法律人實務出路之規劃與分析之課程講授。
以下為上課剪影。
(由左至右)林春元助理教授、蔡宗隆律師、楊晴翔律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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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司是商業活動中的主角。
私人雖然也可以從事商業活動,但一個人的資本、時間跟能力都有極限,大型的商業活動無法用愚公移山的方式來完成,所以人就像螞蟻蜜蜂一樣,利用群體合作的方式來完成大型的商業活動。
在群體合作中,有時我們把金錢資本集中起來,這種情況稱為財團;有時我們把人力集結起來,這種情況就稱為社團。
組織財團和社團的目的可能是營利賺錢,也可能是公益作功德。公司以營利為主要目的,主要由股東組成,也就是人力的集合,所以公司是一個「營利性社團」(公司法第1條)。股東雖然也要出資,但是公司的運作是以「人」為主,透過股東間的決議來推行公司業務,因此股東才是公司的基本組成份子,資本是公司的財產,但不是基本組成份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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承案例一事實,
問題:莉莉長年相夫教子,夫妻婚後不動產均登記在老公名下,離婚後,莉莉能否請求剩餘財產分配?
解答:
1. 我國一般夫妻均少有約定分別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,故夫妻財產制均依「法定財產制」之規定。而離婚乃夫妻法定財產制之消滅,依民法1030條之1之規定,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,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,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,如有剩餘,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,應平均分配。但,因繼承或無償取得之財產,不計入婚後財產。剩餘財產分配制度之設計,乃在對於婚後財產增加較少之一方,在家中默默付出之家事勞動之評價。而實際之計算方式,則應就夫及妻個別之婚後財產扣除所負債務後,將兩者之差距,平均分配。
2. 舉例而言,若莉莉婚後取得財產200萬元,其中100萬元繼承而來。其夫則有房地價值1500萬元,並有現金300萬元,負債500萬元。則莉莉應列入分配之婚後財產為100萬元(繼承取得財產不記入);其夫之婚後財產扣除負債則為:1500萬元+300萬元-500萬元=1300萬元。而兩人上述計算之差距則為1200萬元(1300萬元-100萬元),平均分配結果,莉莉得向其夫請求600萬元。但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時效為兩年,莉莉應及時行使其權利。
解說by 楊晴翔律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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承案例分析一之事實
問題一:莉莉離婚後得否請求贍養費?可否將子女之扶養費用以贍養費名義請求?
解答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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事實:莉莉與老公結婚十年,生有一個女兒小美六歲、一個兒子小明五歲。近年來,莉莉與老公時常因家庭生活費用分擔之問題爭吵,老公有時會摔家具洩憤,不滿莉莉回嘴時,甚至有動手推擠莉莉之情形。六個多月前,莉莉無意間在老公手機中發現有女子與老公透過通訊軟體LINE傳送曖昧訊息,莉莉更發現老公之信用卡帳單中有汽車旅館之刷卡記錄。莉莉遂對老公興師問罪,老公難以自圓其說,面對莉莉之質疑,於是大發雷霆,動手掌摑莉莉,莉莉一氣之下,遂帶著女兒返回娘家,至今已經六月。
問題一:莉莉尚未決定是否與老公離婚,但女兒小美即將上小學,莉莉想幫小美選擇離娘家較近之學校就讀,如何取得單獨監護女兒之權利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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