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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司是商業活動中的主角。

私人雖然也可以從事商業活動,但一個人的資本、時間跟能力都有極限,大型的商業活動無法用愚公移山的方式來完成,所以人就像螞蟻蜜蜂一樣,利用群體合作的方式來完成大型的商業活動。

在群體合作中,有時我們把金錢資本集中起來,這種情況稱為財團;有時我們把人力集結起來,這種情況就稱為社團。

組織財團和社團的目的可能是營利賺錢,也可能是公益作功德。公司以營利為主要目的,主要由股東組成,也就是人力的集合,所以公司是一個「營利性社團」(公司法第1條)。股東雖然也要出資,但是公司的運作是以「人」為主,透過股東間的決議來推行公司業務,因此股東才是公司的基本組成份子,資本是公司的財產,但不是基本組成份子。

因此,彙整上述的說明,公司基礎概念有以下幾個重點:

1. 公司是社團,不是財團。

2. 公司以社員(股東)為主,所以最高的決策機關是股東,不是董事。

3. 公司以營利為目的。

4. 因為公司以營利為目的,所以公司的活動,多半會以「是否有利或不利於股東」,來判斷是否適當。

 

公司雖然由股東組成,但股東責任不完全一樣。有的股東必須要負無限責任,有些則只需要負擔有限責任。全部由無限責任股東組成的公司稱為無限公司;部分無限責任股東,部分有限責任股東的公司則稱為兩合公司。不過,這兩種公司在台灣幾乎沒有,一般人比較熟悉的是「有限公司」以及「股份有限公司」這兩種公司。這兩種公司的股東全部都是有限責任股東,對公司只有負擔出資義務,沒有其他義務(公司法99條、154條)。兩者的差別在於「股份有限公司」的出資及資本均採股份制,股東的出資額會換算成為股數,而公司的資本額也會換算成股數,增資或減資時也必須調整股數。反觀「有限公司」則沒有股數和股份的概念,所以有限公司的股東只有「出資額」,沒有「持股」。

另外,公司由股東組成,但公司一經設立登記完畢後,就會變成一個獨立的個體。公司跟有血有肉的自然人不一樣,但在台灣,法律上我們把公司當成是一個人,可以有獨立的財產,獨立的地址,也可以成為契約的簽約人、訴訟的原被告,不過沒有繼承權這類自然人才有的權利。這種特性稱為「法人化」,就是在法律上把社團以及財團視為一個獨立的人。因此,公司雖然由股東所組成,但跟股東是不同的個體,股東自身的權利義務與公司無關,反之公司的權利義務,基本上也跟股東無關,股東對公司只有出資的義務,此外並無其他義務。

法人化制度是商業發展上的一大突破。有了這個制度,搭配股東出資有限化制度(公司法99條、154條),股東一旦履行了出資義務,就可以把自身的權利義務與公司切割開來。公司如果有賺錢,自己可以分到紅利;反之公司如果虧損或是倒閉,股東也只需要認賠(出資額)就好,不用擔心自己的身家財產也受到波及。加上股份制的引進,只擁有小資本的人,也可以參與大公司的投資;反之大公司的資金需求,也可以透過股份制聚沙成塔,吸收並累積小資本來從事大型商業活動。採行法人化、股東出資有限化及股份制度後,商業活動和資金就可以更靈活的形成和運用,對整體社會的發展有正面的助益。

彙整上述說明,公司和股東的關係的基礎概念是:

1. 公司和股東分離,股東只負擔出資義務,不承擔其他公司責任。

2. 公司也是一個獨立的法人,與股東分開,有自己的獨立人格。

3. 公司有4種:無限、兩合、有限以及股份有限公司。後面兩種比較常見,前面兩種很少出現。

4. 有限公司的股東只有「出資額」的概念,沒有「股份」或「持股」的概念。

 

以上是公司法的幾個基本概念,提供給讀者參考。雖然這些東西看起來平淡無奇,但卻是公司法制運作的基礎喔!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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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prosper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