承案例一事實,
問題:莉莉長年相夫教子,夫妻婚後不動產均登記在老公名下,離婚後,莉莉能否請求剩餘財產分配?

解答:

  1. 1.       我國一般夫妻均少有約定分別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,故夫妻財產制均依「法定財產制」之規定。而離婚乃夫妻法定財產制之消滅,依民法1030條之1之規定,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,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,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,如有剩餘,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,應平均分配。但,因繼承或無償取得之財產,不計入婚後財產。剩餘財產分配制度之設計,乃在對於婚後財產增加較少之一方,在家中默默付出之家事勞動之評價。而實際之計算方式,則應就夫及妻個別之婚後財產扣除所負債務後,將兩者之差距,平均分配。
  2. 2.       舉例而言,若莉莉婚後取得財產200萬元,其中100萬元繼承而來。其夫則有房地價值1500萬元,並有現金300萬元,負債500萬元。則莉莉應列入分配之婚後財產為100萬元(繼承取得財產不記入);其夫之婚後財產扣除負債則為:1500萬元+300萬元-500萬元=1300萬元。而兩人上述計算之差距則為1200萬元(1300萬元-100萬元),平均分配結果,莉莉得向其夫請求600萬元。但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時效為兩年,莉莉應及時行使其權利。

    解說by 楊晴翔律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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