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例一:莉莉與老公結婚十年,生有一個女兒小美六歲、一個兒子小明五歲。近年來,莉莉與老公時常因家庭生活費用分擔之問題爭吵,老公有時會摔家具洩憤,不滿莉莉回嘴時,甚至有動手推擠莉莉之情形。六個多月前,莉莉無意間在老公手機中發現有女子與老公透過通訊軟體LINE傳送曖昧訊息,莉莉更發現老公之信用卡帳單中有汽車旅館之刷卡記錄。莉莉遂對老公興師問罪,老公難以自圓其說,面對莉莉之質疑,於是大發雷霆,動手掌摑莉莉,莉莉一氣之下,遂帶著女兒返回娘家,至今已經六月。

 

問題一:莉莉對老公之家暴行為如何聲請保護令?暫時保護令或通常保護令有和區別?

解答:

  1. 1.莉莉可以撥打113婦幼保護專線,該專線提供24小時之專業社工電話接聽服務,提供有關家庭暴力防治、兒童少年保護,以及性侵害等事件之協助與救援,並可協助被害人至就近之警察機關報案處理。惟莉莉可選擇先至醫療院所取得診斷證明書後,再至派出所(警察局)作筆錄。目前警方大多有協助被害人填寫暫時保護令或通常保護令之申請。特殊緊急危險之情形,檢察官、警察機關或縣市主管機關得依職權聲請緊急保護令,法院應於四小時內核發緊急保護令。
  2. 2.暫時保護令之核發,原則上法院得不經開庭審理,故於數日內即可能依據書面提供之證據核發;暫時保護令之核發,視為通常保護令之聲請,於通常保護令經撤回、核發或駁回前,暫時保護令均有效力。
  3. 3.通常保護令,法院則通常會開庭審理,被害人如不欲與加害人同庭,可於聲請書狀中請求隔離訊問或間隔開庭時間,或請求社工陪同;通常保護令之效力為一年以下,必要時可以延長;而違反通常保護令者,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,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。

 

解說by 楊晴翔律師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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