事實:莉莉與老公結婚十年,生有一個女兒小美六歲、一個兒子小明五歲。近年來,莉莉與老公時常因家庭生活費用分擔之問題爭吵,老公有時會摔家具洩憤,不滿莉莉回嘴時,甚至有動手推擠莉莉之情形。六個多月前,莉莉無意間在老公手機中發現有女子與老公透過通訊軟體LINE傳送曖昧訊息,莉莉更發現老公之信用卡帳單中有汽車旅館之刷卡記錄。莉莉遂對老公興師問罪,老公難以自圓其說,面對莉莉之質疑,於是大發雷霆,動手掌摑莉莉,莉莉一氣之下,遂帶著女兒返回娘家,至今已經六月。



問題一:莉莉尚未決定是否與老公離婚,但女兒小美即將上小學,莉莉想幫小美選擇離娘家較近之學校就讀,如何取得單獨監護女兒之權利?

解答:

尚未離婚前,夫妻二人本均為子女之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人(舊稱監護權),故子女之學籍變更、健保事項、金融帳戶開戶等事宜,均需父母雙方同意簽字蓋章方能辦理。至於單獨監護之問題,民法第1055條就法院酌定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人之規定,本應於離婚時方能適用,但莉莉與老公已經分居超過六個月,依民國96年5月23日修正施行之民法第1089條之1之規定,得準用1055條之規定,由分居之父母一方請求酌定子女之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人,達到單獨監護之目的。


問題二:
莉莉能否請求與老公離婚,以何事由請求離婚?

解答:

  1. 1.      家暴部分:莉莉可考慮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「夫妻一方對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」之具體事由,訴請法院判決離婚。若有通常保護令之核發或其他事證,經法院認定確有虐待之事實,則獲法院判准離婚之機率很高。
  2. 2.      外遇部分:莉莉可考慮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2款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」之具體事由,請求判決離婚。惟依本件案例事實所示,莉莉能掌握之證據若僅有LINE之通話記錄以及汽車旅館之刷卡資料,恐怕仍不一定能使法院獲得「老公確實與小三有性交」之心證,故莉莉恐怕得再搜尋其他更直接之證據以說服法院。

3.      綜合各項證據,莉莉亦可以同時主張民法第1052條第2項「其他能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」此一概括之條款,請求判決離婚。莉莉可以主張兩人間之婚姻破綻已經重大無法挽回,而該破綻歸結其原因事實,應由其夫一方負責,而請求判決離婚。

 

問題三:莉莉離家後,老公去與小三同居,將僅五歲之小明交由自己之父母親照顧,若莉莉也同意,請問祖父祖母得否請求法院改定由其等擔任小明之監護人?

解答:

  1. 1.         按,離婚後除非父母均不能或均不適合行使子女之親權,或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71條之情況,如: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及少年疏於保護、照顧情節嚴重等,否則,父、母為子女之當然法定親權行使者。
  2. 2.         若莉莉並非不能或不適合擔任小明之權利、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人,祖父母逕向法院聲請選任為小明之監護人,將遭法院以於法無據為由駁回。然若莉莉也同意委由祖父母擔任小明之監護人,父、母、祖父母三方可以偕同至戶政事務所,依民法第1092條辦理監護職務之委託,將特定事項(如教育、開戶)委託由祖父母行使小明之監護權。


解說by 楊晴翔律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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